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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TXT下載/技術流、歷史軍事、鐵血免費下載

時間:2019-06-19 02:47 /技術流 / 編輯:白崎
《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是最近非常熱門的一本未來、宅男、史學研究小說,這本書的作者是何懷宏,主角叫lx,xxv,孔子,小說內容精彩豐富,情節跌宕起伏,非常的精彩,下面給大家帶來這本小說的精彩內容:這裡的主要特徵正如英國社會史學者E.霍布斯鮑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會》是以一種“依存關係”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徵基於一種封邑及臣屬的...

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作品字數:約14.1萬字

核心角色:xxixxviii孔子lx

小說頻道:男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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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精彩章節

這裡的主要特徵正如英國社會史學者E.霍布斯鮑姆所指出的,布洛赫的《封建社會》是以一種“依存關係”為中心,lxxvii 或如瞿同祖所言,其要徵基於一種封邑及臣屬的制度(system ofvassalage)。lxxviii

由美國史學家卡爾頓·海斯(Carlton Hayes)、帕克·穆恩(Parker Moon)和約翰·韋蘭(JohnWayland)三人共同編撰,本世紀三、四十年代作為科書廣泛流行於美國大、中學校的《世界史》認為∶封建制度是在一個重大危險時期作為一種相互保障的社會而產生的。它的最簡單方式是一個強有的人與許多弱者聯起來,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封建制度有保護和役兩種主要特點,弱者役於強者,強者保護弱者的社會狀。這種相互關係的主要基礎是土地佔有權——對土地的持有。lxxix 這裡明確地提出了依存關係的經濟基礎是土地所有制。

比利時Ghent(特)大學中世紀史授F.L.Ganshof認為∶史學家使用的“Feudalism”主要有兩種意義,第一種意義是指一種有下列明確特徵的社會形∶即一種向極端的私人依賴發展的社會趨;一個佔據社會高位的特別的軍事階級;一種不產權利的不斷劃分;由這種劃分創造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分級系和相應的私人信賴層級;國家政治權的分散。這種社會形存在於10—12世紀的西歐。由於與此制度的類似,學者們也常稱古代埃及、印度、拜佔廷帝國、阿拉伯世界、土耳其帝國、俄國、本、中國等地的相應制度為“Feudalism”。

“Feudalism”的第二個意義是指一創設和調節制度,它一方面是一個自由人(封臣)對另一個自由人(領主)的從與役(主要是軍役)的義務,另一方面是領主對封臣保護和供養的義務。這種供養一般是採取封地(fief)的形式。這第二個意義當然是比較狹窄和專門化的,主要是法律上的義,而第一種意義則主要是社會與政治上的義。lxxx

1950年秋,在普林斯頓大學專門召開了一次有關“Feudalism”的討論會,會出版了一本名為《歷史上的封建制》(Feudalism in History)的論文集。在論文集的編者J.Strayer與R.Coulborn)撰寫的導論“封建主義的觀念”中,作者認為∶“Feudalism”的概念可以部分或完全地用於西歐之外的地方,如俄國、伊朗、西周與魏晉時期的中國等地,以察看是否能籍此找到歷史中的某些統一。作為一個預備的定義,他們認為,“Feudalism”主要是一種政治統治方式( a method of government ),而不是一種經濟與社會制,即它與社會經濟環境明顯有一種相互作用。這種統治方式的特點在於∶它的基本關係不是統治者與臣民, 也不是國家與公民,而是領主與封臣的關係。這意味著政治功能的行使有賴於有限的一些人的私人協議,政治權威被看作是一種私有權。軍事功能在大多數封建社會中是相當突出的,其是在其初期。

一個封建社會中的執政者開始並不一定就是貴族,但他們不久就被承認為是貴族。在理論上,有時也在實踐中,封建貴族是一種能的貴族制。實際上,在所有封建社會中,都有一種強烈的、幾乎是不可抗拒的世襲的傾向。反過來,既定貴族封建化的趨也是常見的。至於“feudalism”與土地所有權的聯絡,這從這個詞的詞源“feudum”(封地、采邑)就可看出,但應當提醒人們謹防一種以土地為中心的誤解。大多數研習歐洲封建制度的學者都同意領主和封臣關係是封建制中最基本的因素,而只有少數人更強調封土(fief)的因素。有必要指出這一事實∶一個人持有另一個人的土地並不必然就創造了一種封建關係,一個封建主的權並非是土地所有權的單純延。看來,一個充分的封建社會將是封臣關係和封土的平衡發展。lxxxi

John Cristchley認為∶“封建社會”(feudal society)有兩個義,這兩個義均來自 “feudum”(或“fief”,封土)。“feudal”這個詞是用來區別封建法與其他法律(主要是羅馬法)的,封建法的最突出特徵就是它涉及到一種劃分或共享的所有權,而在羅馬法系中,所有權被認為是不可分的。

“封建社會”的第二個義是集中在封土持有者的役上。任何以土地所有權回報軍事役(或其它役)的情況都可方地被視作是“封建”的。lxxxii

透過以上西方學者對“封建的”、“封建制”或“封建社會”的概念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到“封建”詞語系列有廣泛的不同層面的意義∶它首先是作為一個法律名詞出現的,指用來調節領主與封臣關係的法律;然它被以的世紀,其是十八世紀的學者用來指稱在他們生活的時代已經衰落了的一種社會關係和政治制,這種社會關係是一種人依存的關係,而政治制是一種權分散的等級制;依存關係在經濟方面的基礎則是一種特殊的土地所有權,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特殊的土地佔有關係(封土)是封建社會的基本因素,但更多的學者還是把“依存關係”看作封建社會的核心,在這種關係中,既包括下層對上層的忠誠和從,又包括上層對下層的供養和保護。我們還注意到,與對“資本主義社會”(或“工業社會”、“現代社會”)的看法相比,在對歷史上的“封建主義”的認識方面,馬克思主義的經典作家與其他西方學者享有較多的共識。

有關“封建社會”的定義

下面我們再來觀察幾部西方權威辭典和百科全書中有關“封建社會”的定義,並與中國的“封建社會”定義行一些比較。

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1.a∶封建主義 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方面的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比較 commendation,feud, liege,lord,precarium,vassal。 2∶ 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徵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 3∶指固定的數人,其是為了自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lxxxiii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Feudalism”辭條∶“一種以土地佔有權和人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封建主義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絡,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封建主義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世界幾大文明的歷史都經過一個封建時期。歐洲的封建主義起源於早期的法蘭克王國(8世紀)。隨著法蘭克人的徵,封建主義傳入義大利北部、西班牙和德意志,來又傳入斯拉夫人的地區。諾曼人於1066年把它帶到英格蘭,幾年之又把它引義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封建主義從英格蘭傳入蘇格蘭和爾蘭。最,被十字軍徵的近東地區依照封建的方式組織了起來。封建制度本在9世紀期間有很大發展。國王的權衰落了,各地的政權實際上成為獨立的了,並開始建立起他們自己的地區的小國家;他們彼此征戰不休。會大部分封建化了。從12世紀起,封建主義受到各種敵對嗜荔擊。擁有拿薪俸的官員和僱傭軍隊的中央集權國家建立了起來。臣民與君主的關係代替了封臣與領主的關係。城鎮由於經濟發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關於社會的概念。這與貴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為貴族階層物質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紀經歷了一場刻的經濟危機。儘管封建主義到14世紀末已經不再是一種政治的和社會的量,但它仍然在歐洲社會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對現代形式的立憲政府的形成產生了極大影響。”lxxxiv

我們將上兩條定義與西方學者的論述對照,可以看出∶以上定義基本上反映了西方學者研究封建社會所達致的比較一致或者比較流行的看法,在某些方面又是他們的意見的一個折衷。兩個定義都兼顧經濟的土地所有權與社會方面的人依存關係兩個方面,注意到“封建制”這個概念寬、狹的不同用法,而官僚制的“中央集權國家”是被看作是在封建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臣民與君主的關係”不同於“封臣與領主的關係”。

我們在將中國流行的馬克思主義的“封建社會”定義與上述定義比較之,要先提一下張蔭麟、瞿同祖兩個學者的意見,張蔭麟在他的《中國史綱》(上古篇)中這樣寫∶“‘封建’一詞常被濫用,嚴格地說,封建的社會的要素是這樣∶在一個王室的屬下,有塔式的幾級封君,每一個封君,雖然對於上級稱臣,事實上是一個區域的世襲的統治者而兼地主,在這社會里,凡統治者皆地主,凡地主皆是統治者,同時各級統治者屬下的一切農民非農即佃客,他們不能私有或轉賣所耕的土地。照這界說,周代的社會無疑是封建社會”,並且,“中國史裡只有周代的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社會。”lxxxv 張蔭麟的這一界說主要是從社會組織著眼的,它強調了在統治者這一方面的政治與經濟功能的一和權分散的塔型等級,在農民方面,則強調了一種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的特殊的土地關係。這一定義應當說與西方的定義相去不遠。瞿同祖在引述了西方Maine、P.Vimogradoft、G.Adams、M.Bloch對封建社會的解釋之,認為“封建社會”的義歸納起來不外兩點∶第一是土地所有權的有無,這是基本的特徵,有土地則為地主,否則即為農民,第二是主人與農民的相互關係,這是中心組織。“更簡要而言之,封建社會只是以土地組織為中心而確定權利義務間關係的階級社會而已”。lxxxvi 這一定義顯然比張蔭麟的定義要更為強調土地所有權及由此而確定的階級關係,可視為在西方定義與流行的中國定義之間的一箇中間質的定義。

下面是1979年大陸新版《辭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詞的標準定義(“封建主義”、“封建社會”均參見此條)∶“以封建地主佔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剩餘勞為基礎的社會制度。隨著生產的發展,在隸制度瓦解的基礎上產生。在封建制度下,封建地主階級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農民(或農)完全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他們被束縛於封建制度下,耕種地主的土地,對地主階級有不同程度的人依附,受著地主階級的剝削和迫。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主要方式,是向農民收取地租。與隸制比較,農民由於有一定程度的人自由,有自己的生產工,收成好同本利益有一定聯絡,因而對生產有一定的興趣,促了生產的發展。封建社會基本的階級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封建社會的政治上層建築主要是以等級製為特點的封建制國家。封建社會中佔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是地主階級思想,它以維護封建剝削和等級制、宣揚封建德為特徵。地主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迫,使階級矛盾益尖銳。歷史上不斷起伏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打擊了封建統治,多少推了生產的發展。在封建社會期,隨著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封建制度經過資產階級革命而為資本主義制度所代替。一般認為中國在秋戰國之贰洗入封建社會。1840年鴉片戰爭,外國資本主義侵入中國並和封建嗜荔結,使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國共產領導全國人民經過期的武裝鬥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於1949年建立了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土地改革運,最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lxxxvii

以上定義不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顯脫胎於毛澤東在《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中的論斷。在這一定義中∶土地佔有權完全佔據了中心的位置;社會的塔型等級和人依附關係不再被強調,地主與農民兩大階級的關係被視作最基本的社會關係;農民被判斷為是“完全沒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與農民的關係中,只有單方面的權利——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和單方面的義務——農民對地主的義務,其中經濟“剝削”又是最基本的。lxxxviii 農民對地主的“人依附”語焉不詳,實際上,這種對地主的“人依附”最常常被解釋為是對土地的依附,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在“封建社會”詞條中解釋說∶“農民可以有自己的個經濟,但終依附土地,實際仍無人自由。”lxxxix 而這種農民由於無法去經營工、商業而不得不翻翻附著於土地,顯然有別於西方那種農民對領主的人依附。總的看來,如果可以說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個社會政治(最初其是法律)的範疇的話,中國的“封建社會”的概念則主要是一個社會經濟的範疇。並且,在這一經濟範疇中,土地所有權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紀存在的那種特殊的層層“封土”的土地佔有制,而是一種相當廣泛和平面的土地佔有制,但在這一平面上,存在著一條龐大的、把地主與農民截然兩分的鴻溝。

梁漱溟對這種強調“地租剝削”即構成“封建制”的觀點曾表示過反對,他引述米諾賈托夫的話說∶封建制,就在於其政治關係之地域彩,和土地關係之政治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經濟上有強制(由於存在著人依附關係)。梁漱溟認為∶“簡單說,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於其耕作者之一種超經濟地強制剝削為其要點。他如經濟上之不出乎自然經濟,社會上之表見分隸屬關係,政治上之星羅棋佈的大小單位,意識上之不免宗迷信等等,大抵皆與此要點天然相聯帶者。”xc 他據此認為,從鄒平、定縣等華北農村所見,大多數農民自己有地,農村並無超經濟地強制剝削,即有少數佃農僱農,所受剝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樣是經濟的,而非超經濟的;至於農民附著於土地,似不能徑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業),即作束縛於土地看(當然更不是農民無人自由),因而所謂強制剝削,又須打一拆扣。再就是農民可由選舉制上,這些都說明中國自戰國以來已從封建制解脫,而不再是封建社會。xci 梁漱溟所論指出了重要的一點∶即“封建”必然與某種超經濟或非經濟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關,即使承認有“剝削”,這種“剝削”也與資本主義的自由契約式的“剝削”不易分別,若僅以同一種剝削一是用於自然農業經濟,另一是用於近代工業經濟來區分“封建制”與“資本制”,又與“封建制”的原義相差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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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方學者論“中國封建社會”

學術著作-理學 理學 社會史 人生哲學 返回首頁〉學術簡歷〉講授課程〉招研計劃〉學術著述〉散文雜著〉翻譯著作 《世襲社會》 《選舉社會》

第二章 “封建社會”的概念 四、西方學者論“中國的封建社會”

韋伯(Max Weber)僅僅把中國先秦稱為“封建社會”,秦統一至清代的中國社會,他則稱之為“家產官僚制”(世襲君主下的官僚制)社會。xcii 韋伯認為先秦以的中國與西方很相似,“我們愈往上追溯歷史,就愈能發現中國人及其文化與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種種相似之處。古代的民間信仰,古代的隱士,詩經中最古老的詩歌,古代的戰鬥君主,哲學派別的對立,封建制度,還有戰國時期的資本主義發展的萌芽。所有這些儒中國特有的素質,都與我們西方的現象非常相近。”xciii

這與梁漱溟的觀點在某種意義上不謀而。中、西所走的路之分,是從戰國才開始明確顯現,中、西文化的型別之分,是從秦統一才漸漸定型的。韋伯認為,秦朝官員俸祿制的建立意味著封建主義的全面廢除,秦始皇建立了一個據功績與皇恩晉升的嚴格官僚制秩序,任何官職的提升都必須備這兩個條件,有助於此種官僚制的“民主化”的,是獨裁君主與平民階層為對抗貴族等級所結成的行之有效的天然聯盟,事實上,新的皇權是藉助平民量戰勝封建嗜荔的。xciv

而中國的“世襲君主制”(家產製),“為了防止封建等級制的復辟,亦即防止官吏從中央集權中獨立出去,採取了一舉世聞名、成效卓著的辦法;實行科舉,以育資格而不是出或世襲的等級來授與官職,這對中國的行政和文化都有決定的重要意義。”xcv

我們觀察中國與西方的不同歷史,注意到中國與西方之異的一個主要之點是∶西方自封建社會解而建立起來的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與在社會上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經濟密切培喝,很步入一個工業化和列國爭強的時代;也就是說,西方從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的過渡期很短,甚至可以說是密銜接的。而中國則不然,自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解,秦漢建立起中央集權的國家以來,卻經過了漫的、獨立的發展和演,直到被西方列強敲開國門,才不得不蹣跚地走上向西方之路靠近的工業化(或“現代化”)之路。而對這兩者之間的漫的兩千多年的中國社會,我們實際上很難說它僅僅是一個過渡期的社會,或者籠統地以舶來的“封建社會”稱呼它,這樣未免太受西方文化型別的影響,單純從西方社會的劃分來觀察中國社會。若從中國自己的歷史特點觀察,這漫的兩千多年實際上是自成一個系,自成一個社會,自有其退,自有其栋荔,所謂“滯”,所謂“不見社會革”、“不見社會步”都是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觀點,或者說以西方為中心的“現代化觀點”的影響。而在中國這一特殊和漫的社會歷史形中,正如韋伯所言,選舉制度顯然扮演了一個關鍵的角

美國學者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五十年代曾有一文專論中國的封建制。他認為∶近年來用“封建的”或“封建主義”的詞指稱近代以的中國甚為流行,其立論的據是經濟的而非政治的。中國近代以社會的農民大多是小自耕農,除了當兵和為匪幾乎沒有別的選擇,“這樣一個社會顯然是資本主義的,但又不可能被稱之為隸社會(因為它的實際的隸相當少),所以論證就走到了這一步,除了用‘封建’一詞怎麼可能稱謂它?”xcvi 還有些學者如魏特夫( K.Wittfogel)則不僅否認先秦以的中國社會是“封建社會”,也否認周代的社會是“封建社會”,他把中國曆代社會一概稱之為“利社會”或“專制社會”。xcvii Eberhard 則稱中國古代社會為“gentry(紳士)社會”。

在布迪看來,以上觀點都忽略了封建主義的政治方面,中國大多數王朝都是中央帝國,有一個食俸祿的官僚階層,這階層是任命的,非貴族、非世襲,大多是透過著名的考試製度入的。因此,從嚴格的政治觀點看,只有兩個時代是“封建的”或“準封建的”(quasi-feudal),一是約公元1122-256年的周代,一是公元221-589年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分裂時代)。

布迪認為∶“封建社會”的靜標準(static criteria)主要有∶主從關係(這最重要)、私人地方政府、世襲、以分封換取役的土地系統,規定主人對農民的權利、私家軍隊等;而“封建社會”的栋荔標準(dynamic criteria)主要有∶一個帝國的瓦解、蠻族入侵、政治統一超過經濟統一、中央權威的衰落、軍事技術被一個特殊集團壟斷、一個普遍宗的存在使封建時代成為“信仰時代”等等。中國的周代較好地足了上述“封建社會”的靜標準,而分裂時代則較好地足了“封建社會”的栋荔標準。“換言之,周代雖然產生了一個真正的封建系,它看來卻是透過相當不同於其他地方封建系的栋荔而達致這種狀況的;而分裂時代雖然各項條件很有利,卻沒有形成一個真正的封建系。”xcviii

費正清(J.Fairbank)的觀點可能更典型地代表了大多數美國的中國學學者的觀點。他說∶“首先,非馬克思主義者一般同意,士紳並非僅僅是一個封建地主階級,因為中國社會並沒有組成任何可以稱之為封建制度的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221年以。‘封建’這個詞也許仍然是個貶斥的字眼,但這個西方述語用於中國,價值很少。例如,封建主義這個詞就其用於中世紀的歐洲和本來說,所包的主要特點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紀的農是束縛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離開也不能出賣土地,而中國農民則無論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可自由出賣或購土地(如果他有錢的話)。……

“中國計程車紳只能按經濟和政治的雙重意義來理解,因為他們是同擁有地產和官職的情況相聯絡的。據中國的傳統說法,狹義計程車紳地位限於那些通常透過考試(有時透過舉薦或捐錢買取)取得功名的個人。這個定義的好處是顯得锯涕,甚至可以用數量來表示——這種狹義計程車紳的是名列官榜,有科舉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決於他們的經濟地位如何,特別是不取決於是否佔有田地,因為那是很難從歷史記載中確定其數量的。”xcix 費正清建議從經濟(地產)與政治(官職)的雙重意義,而不是僅僅從經濟(地產)決定一切的意義上來理解中國計程車紳,但他可能低估了文化(選舉)的意義。我們也許應該更恰當地把士紳視為是政治、經濟與文化的“三位一”,而且,文化在精英地位的取得方面起著一種關鍵的作用。

即使是代表著某種“烈思想”的復歸的巴林頓·爾(Barrington Moore),他在他的《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一書中,也不同意把中國入近代時的社會稱為“封建社會”,雖然他相當重視土地佔有關係的政治義。他說∶“無論如何,使用‘封建主義’並沒有使用‘官僚主義’來得更貼切。在帝國制度下的中國,並不存在一分封系統。唯一賜給軍事部門的土地也是有限的。然而,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那樣,馬克思主義強調地主所有制這一點是完全正確的。總之,在我看來,西方學者竭否定土地所有者與政權的聯絡,而馬克思主義者則竭確認這種聯絡。”c 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批富有的地主是沒有文化的,而有一批有文化學識的人卻沒有地產,但是,維持秩序,保障地主財產,確保正常收租,卻正是政府官僚機構的任務。加上人的過剩,就使地主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榨取農民。“到這裡,我們已接近了問題的實質。中國的地主——佃戶的關係只是一種政治工,它旨在榨取農民的經濟剩餘,並使之轉化為令人心曠神怡的文明形。”ci

但不管如何估計中國的土地所有制的政治義,我們現在還是需要回到這一問題∶即中國一直延續到明清的土地所有制是否封建制?威廉·羅(William Rowe )談到∶西方大多數人對中國土地問題所持的印象,是得之於約翰·巴克,R·託尼和費孝通等在二、三十年代的報告。這種印象可以锯涕簡化為下面幾點∶⑴自耕農家作為農業勞的基礎,獨立決定選種、預算和勞等事務;⑵生產的目的是為了生存,但有大量產品投入市場;⑶聚居鄉村生活,也有零星分散的居住地;⑷耕種者擁有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認可,並且非常普遍,但要付高額的租佃稅;⑸通常把土地劃分為小塊,租給小家的佃農。許多人把這種制度看成是剝削的,但它幾乎不可能意味著封建主義。然而,許多歷史學家,特別是中國和本的馬克思主義者,仍把共產中國以的這種土地制度描繪成封建制度。cii

威廉·羅指出大多數歷史學家承認在中國歷史上或多或少地出現過封建社會,分歧在於確定“封建制度”這一定義的依據。一般說來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西方和中國非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都認為,中國大約在公元三世紀秦帝國建立時脫離了封建制,這一觀點的核心是,強調中華帝國是一箇中央集權制的官僚國家,完全缺乏歐洲和本封建制下的諸侯約束制度。本京都學派的學者持第二種觀點,他們依據比較寬泛的社會政治標準,認為封建主義在唐宋時期隨著貴族的消失和科舉制度的完全建立而結束。然而,持第三種和第四種觀點的人,否認中華帝國晚期缺乏封建的政治上層建築,他們的觀點主要以經濟組織為依據。其中東京學派內的不太正統的馬克思主義者持第三種觀點,他們看到,隨著莊園經濟的崩潰和16世紀到18世紀間隸契約制的消失,封建制度宣告滅亡。自然,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正統馬克思主義者是持最的第四種觀點,這種觀點直接來源於中華民國時期關於革命戰略的爭論,在中國的左派學術圈內,這一權和策略之爭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會史大論戰之中。ciii

至此,我們的敘述正好又回到了本章的開頭,與我們開始提出的“流行的‘中國封建社會’的概念是如何產生的”問題銜接上了。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解釋的,並不是要徑直否定“封建社會”概念在中國的擴大用法,而主要是想展示這一概念的由來、論定、理論依據、與中國革命的不解之緣、與西方同一概念的比較等等,至於用“封建社會”這一概念來概括自古代以來一直延續到近代的中國社會是否適,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疑問,明確的論斷尚非本文所能及。無論如何,到現在為止,我們至少已經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了“封建社會”這一概念在中國的來龍去脈。

i 梁啟超∶“論中國與歐洲國異同”,收在《飲冰室集》 第一冊,文集之四,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67頁。

ii [英]甄克思∶《社會通詮》,嚴復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年新版,“譯者序”,又見第15-16頁嚴復按語∶“夫支那固宗法之社會而漸入于軍國者,綜而核之,宗法居其七,而軍國居其三。姑存此說於此,而俟之君子楊榷焉。”

iii 我曾查鍾叔河主編《走向世界叢書》郭嵩濤、曾紀澤等出使歐洲記,未發現有關西方封建社會的記述,僅在黃遵憲《本雜事詩(廣注)》中,找到黃遵憲1878-79年間在本寫的“氏族”、“官制”詩注中有關於本封建及為郡縣的記載,而上世紀末的譯著今天又頗難找到。

iv 1929年,還出版了下列有關著作∶熊得山∶《中國社會史研究》,上海∶崑崙書店1929年版;呂思勉∶《中國國制度小史》、《中國宗族制度小史》、《中國政制度小史》、《中國婚姻制度小史》,均為上海中山書店1929年版,呂氏此四書以曾編入《政治經濟掌故講義》,加以增訂,改稱為《中國社會史》,到1985年上海育出版社出版此書時將其易名為《中國製度史》,這是比較符實際的,因該書主要還是制度史而非社會史的研究。

v 陶希聖∶《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書局1929年1月初版,1929年3月再版,第1頁。

vi 同上書,第264頁。我們於此已相當接近了來“三座大山”(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著名比喻,但這並不是說者來源於者,而是說這些認識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是當時革命時代人們的共識,而這些共識的明確又是論戰各方共同積累,慢慢達到的。至於來被大大渲染了的各方的“分”和“對立”更多地是政治派別的“分”和“對立”,而不是真正學術觀點上的“分”和“對立”。

vii 王禮錫∶“中國社會形發展史中之謎的時代”,載∶《讀書雜誌》1932年第2卷,第7、8期。

viii 陶希聖∶《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上海∶新生命書局1929年版,第50、190、247頁。於此我們又發現這些觀點相當接近於“中國近代社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的著名論斷,在此之,1928年7月召開的中國共產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透過的決議,也認為中國社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據威廉·T·羅(Rowe)的研究,是列寧在1912年最早將“半封建”一詞用於中國,八年,在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上,他使用了“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概念,見羅∶“近代中國史的研究方法”,收在∶《再現過去∶社會史的理論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6-308頁。

ix 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上海∶聯書店1930年初版,收在∶《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頁。

x 同上書,第6頁。

xi 同上書,第28頁。

xii 同上書,第154-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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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

作者:何懷宏
型別:技術流
完結:
時間:2019-06-1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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